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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表时间:2016-11-25 浏览次数:996
江南产业集中区工委、管委,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工委、管委,市直各单位,驻池各单位:
《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快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池州建设,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及配套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培育科技型企业
(一)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0万元。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当年一次性支持3万元。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二)培育创新型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自主创新品牌示范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产学研联合示范企业,奖励5万元。
二、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
(三)对携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的科技成果、在池州创办公司或与市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经评估认定后,市产业培育发展引导基金以参股、债权 等方式给予300-1000万元支持。产业培育发展引导基金进入科技团队创办或共办的企业满5年后,依法按合同(协议)约定或有关规定退出。
三、支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
(四)提升企业研发装备水平。对年纳税超过2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税)的科技型企业,省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市企业设立的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购置用于研发、原值10万元以上的关键仪器设备,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石台县按18%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五)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研发投入达到销售收入3%以上的,奖励10万元。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六)支持企业开发新产品。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获认定国家级重点新产品、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可申请研发后补助。其中:国家重点新产品,按企业当年新产品销售收入统计数据,在全国排序前10名的、补助100万元,排序11—30名的、补助60万元,排序31名以后的、补助30万元。企业获三类以上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且在本市投入生产,可在获批3年内申请补助,一、二、三类新药销售额在全国排前10名的,分别补助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企业获国家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每个新品种补助30万元。
(七)支持转化科技成果。我市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并在本地转化应用,应用该成果三年内销售收入年均增长15%以上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的实际支付额,给予50%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五、推动产学研合作
(八)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等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取得发明专利、省级及以上新产品证书或科技成果评价、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通过有资质单位检测的产品等成果,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作经费总额的5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实施科技专项
(九)每年遴选10个左右有较好研发基础和产业带动作用的企业科技项目,列入市级科技专项,对每个项目支持不超过50万元。申报省科技重大专项立项的项目,按省支持同等额度,先行支持。
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国家下拨经费的10%比例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立项但未配经费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给予20万元资助。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已立项或配套支持的项目,不重复补助或资助。
七、加强创新平台建设
(十)支持研发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分别奖励30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企业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分别奖励20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试点)联盟,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备案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分别奖励20万元。对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国家、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
(十一)支持重点(工程)实验室建设。对新批准建设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分别奖励300万元、50万元。依托我市企业列入省市共建的重点(工程)实验室,连续3年、每年给予10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在国家、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十二)提升专利创造能力与水平。新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对当年获得授权发明专利5件及以上的企业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每国奖励2万元,最多不超过10万元。企业有效专利达到8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4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10件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达到4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2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5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十三)提升专利运用能力与水平。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给予利息10%补贴,每户企业每次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通过担保取得专利权质押贷款,给予企业担保费50%补贴,每户企业每次不超过10万元;对质押贷款企业专利权评估费给予补贴,每户企业每次1.5万元。对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且通过省级以上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奖励。
(十四)鼓励专利权人主动开展维权行动。对本市专利权人维权胜诉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方专利无效请求并成功判定对方专利无效的,每件给予2万元奖励。
(十五)提升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能力与水平。鼓励专利代理机构在池设立分支机构或独立法人机构,并为我市企业提供专利代理服务,对其代理而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对开展专利权托管服务的我市服务机构,托管企业达100家或年新增100家以上,且发明专利失效率为零的,奖励5万元。
(十六)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能力与水平。对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或试点称号的开发园区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
九、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十七)培育发展科技服务综合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奖励300万元、50万元。新备案省级、新认定市级众创空间,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十八)支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企业租用单台价格在3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按年度租用费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十九)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助。
十一、其他事项
(二十)凡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的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本政策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但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有限制条件以及发生环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除外。
(二十一)本政策兑现的奖补扶持资金,由市及县区政府、管委会分别按50%配套承担,本政策第六条第(九)款“市级科技专项”和第八条第(十五)款的奖补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全额承担。
(二十二)本政策奖补、扶持的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其中纳入省级半导体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半导体企业扶持奖励资金在省专项引导资金及市级配套资金中列支。
(二十三)本政策第二条“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和第六条第(九)款“市级科技专项”,每年5月底前申报,按相关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其他需要评审的奖补项目,每年1月底前申报,具体申报要求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下发的通知为准。
对获得证书等不需要评审的奖补项目,由相关企业凭取得的证书、认定文件等证明材料,两个月内向市产业发展基金公司申报,由市产业发展基金公司按本政策的规定,及时兑现。
(二十四)同一企业同一事项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或扶持。此前市已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在适用过程中若国家、省有新政策规定,按国家、省新政策规定执行。各地应出台相应的科技创新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