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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 人才公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表时间:2016-08-26  浏览次数:1096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人才公寓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23日
池州市人才公寓管理暂行规定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贯彻落实《中共池州市委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池发〔2015〕14号)精神,加快构筑人才高地,优化我市引才、留才环境,规范人才公寓的使用、分配和管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规定。
  一、房源筹集
  人才公寓房源由市住房城乡建委、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和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住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责任单位)负责筹集。其中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市本级房源筹集,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和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住房管理部门负责筹集本辖区房源。筹集渠道包括:在市本级、县区政府、管委会现有库存房源中,选择实施装修;或选择合适地段,购买集中连片商品房实施装修。
  二、实施方式
  以租赁方式为主。租住一定期限后,根据意愿可向属地产权单位申请购买。
  三、入住条件
  与本市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每年连续在我市工作半年以上,且在我市无住房的各类人才,所在企业在本市工商注册和税收登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池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若干政策》规定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二)在本市创办创新型企业,年度实际投资额达5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
  (三)在本市企业承担过市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的专业技术人才或技能人才;
  (四)技师以上高技能人才;
  (五)“985”“211”重点高校本科毕业生或一般高校硕士研究生以上毕业生;
  (六)其他经各责任单位批准认定的有特别贡献的高层次人才。
  四、申请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汇总并盖章同意后,向各责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市本级向市住房城乡建委申请,其他按属地关系向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住房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户籍证明、身份证、劳动合同、住房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出示原件供审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各责任单位负责调剂安排房源,并与用人单位、人才本人签订《池州市人才公寓租赁(购买)协议书》。
  五、使用管理
  (一)人才公寓由各责任单位负责资产管理、维修养护及物业服务工作。
  (二)人才公寓居住人应服从管理,及时缴纳租金。租金由各责任单位确定。
  (三)人才公寓管理所需资金,除租金外不足部分,由财政按属地原则分级负担。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各责任单位收回人才公寓:
  1.调离本市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或在我市正常变动工作后未重新办理手续的;
  2.违反人才公寓使用协议的;
  3.本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已在我市购房的。
  六、其他
  (一)各责任单位会同人才、人社、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具体人才公寓入住标准及分配细则。
  (二)本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国资委)、市人才办、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检察院,池州军分区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