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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降成本减轻 实体经济企业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表时间:2016-08-25  浏览次数:897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实施方案》业经2016年8月5日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6年8月12日
池州市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4号)精神,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简政放权,激发活力,完善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涉企收费清单,建立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实行清单之外无收费。
  1.执行主体:市编办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政务服务中心配合。
  2.执行对象:企业。
  3.工作流程:做好国务院、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全面梳理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和涉企收费事项;加强清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执行时间:持续推进。
  (二)剥离依附行政机关的中介服务机构,清理和取消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的行政职能,行政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
  1.执行主体:市编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配合。
  2.执行对象:中介服务机构。
  3.工作流程:规范审批部门行为,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清理和取消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的行政职能,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
  4.执行时间:持续推进。
  (三)严禁行政机关指定中介服务,打破公共服务和中介服务垄断。县以上单位公示任一许可中介服务,参与竞争的具备法定资质资格的市场主体不得少于3家,由企业自主选择。
  1.执行主体:市编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工商质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配合。
  2.执行对象:中介服务机构。
  3.工作流程: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4.执行时间:持续推进。
  二、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四)落实国家阶段性下调社保费率政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至19%,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1.5%下调至1%。进一步减轻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
  1.执行主体: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经信委配合。
  2.执行对象:企业。
  3.工作流程: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参保企业自5月1日起,在社保服务大厅办理缴费申报时,严格按调整之后的费率申报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
  4.执行时间:2016年5月1日—2018年4月30日。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降低至12%,缴存基数上限降低至设区城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
  1.执行主体: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牵头,市财政局、人行池州市中心支行配合。
  2.执行对象:企业。
  3.工作流程: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企业,自2016年5月1日起一律按12%予以调整规范。企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12433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1492元。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最低缴存比例不低于5%,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确保企业切实享受优惠政策。
  4.执行时间:2016年5月1日—2018年4月30日。
  (六)降低企业引进高科技人才成本,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150万元,并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县(区)政府、管委会每年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奖励资金在省财政承担30%的基础上,剩余部分由各地财政承担。
  1.执行主体: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2.执行对象:企业。
  3.工作流程:加强企业引进科技人才的认定,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鼓励企业申报,把好审核和公示关,接受社会监督;奖励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跟踪,确保奖励资金用于企业科技研发。
  4.执行时间:2016年6月起。
  三、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七)全面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1.执行主体:市财政局牵头,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信委配合。
  2.执行对象: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3.工作流程:组织宣传辅导,发放政策宣传册,及时将政策内容、优惠条件、办税流程及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方法等有针对性地告知纳税人,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享尽享。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申报时即可自行享受优惠。
  4.执行时间:2016年6月起。
  (八)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执行主体: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教体局、市水务局、市文广新局、市残联配合。
  2.执行对象: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3.工作流程:深化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宣传,有重点开展个性辅导,通过申报系统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不定期开展核查,确保对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4.执行时间:2016年6月起。
  (九)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厂区范围内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其他配套设施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016-2020年暂不征收。
  1.执行主体:市财政局、市人防办。
  2.执行对象: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厂区范围内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其他配套设施。
  3.工作流程:人防部门对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人防部门对厂区范围内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其他配套设施,2016-2020年暂不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4.执行时间:2016年—2020年。
  (十)对上一年度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民营企业,当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按50%收取,连续两年未拖欠的减按40%收取,连续3年以上未拖欠的免缴保证金。
  1.执行主体:市人社局、市住房城乡建委。
  2.执行对象:建筑施工民营企业。
  3.工作流程:结合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诚信评价工作,建立企业诚信评价等级档案,对诚信评价获得B级及以上的企业,给予相应的优惠。
  4.执行时间:2016年6月起。
  (十一)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对研发费用按150%加计扣除。对已经认定的外地高新技术企业转移到我市落户的,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政策。
  1.执行主体:市科技局牵头,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2.执行对象:高新技术企业。
  3.工作流程:加强部门协作,及时宣传国家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重点开展辅导,做好优惠备案管理和高新技术企业季报与年报的后续管理,税务部门对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函商科技部门,科技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项目进行认定,税务部门对认定的研发项目费用进行加计扣除。对已经认定的外地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到我市落户的,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政策。
  4.执行时间:2016年6月起。
  四、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十二)大力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增加资本金,降低负债率。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发行中长期债券,降低财务费用。
  1.执行主体:市金融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经信委、人行池州市中心支行、池州银监分局配合。
  2.执行对象:企业。
  3.工作流程: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建立企业直接融资后备资源库,鼓励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股份改制、上市挂牌进程,更多地引进战略投资、股权投资,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支持企业债券融资,对成功实现债券融资的,给予企业发行额度2%、最高40万元奖励。
  4.执行时间:持续推进。
  (十三)清理和规范金融机构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等环节收费,取消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性服务内容的顾问、咨询等收费项目;规范与贷款挂钩的评估、登记、审计、公证、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金融机构不得指定;清理取消质价不符和无实质性内容的收费项目。每半年组织开展银行业收费专项检查。
  1.执行主体: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牵头,池州银监分局、人行池州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配合。
  2.执行对象:金融机构、相关中介机构。
  3.工作流程:督促商业银行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其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商业银行违规收费行为;设立企业举报信箱,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
  4.执行时间:持续推进。
  (十四)大力推进“4321”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和“税融通”业务,将国有融资担保机构的年贷款担保费率降低至不超过1.2%,降低费用期限暂定3年。
  1.执行主体: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市银通担保公司、市经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池州市中心支行、池州银监分局配合。
  2.执行对象:国有融资担保机构。
  3.工作流程:加强金融机构推进“4321”和“税融通”业务考核;强化国有融资担保机构的贷款担保费率督查。
  4.执行时间:2016年6月起。
  (十五)开展企业应收账款资金占用压降行动,制定实施应收账款质押、转让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大力推动中小企业加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融资,支持商业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利用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守信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市场交易和投融资等便利,对失信企业依法严格约束和限制。
  1.执行主体:市金融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经信委、人行池州市中心支行、池州银监分局、市财政局配合。
  2.执行对象:企业、商业银行。
  3.工作流程:制定实施应收账款质押、转让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补偿、奖励办法,加强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考核,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4.执行时间:持续推进。
  五、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
  (十六)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价格每千瓦时下调4.28分;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大工业用户,直接交易电价在2015年基础上每千瓦时再降低1.87分。从2016年3月15日起,大工业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在原有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再降低0.143分。从2016年6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价格再降低4.272分。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模,2016年直接交易电量25亿千瓦时。
  1.执行主体: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牵头,池州供电公司配合。
  2.执行对象: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别用电户,大工业用户。
  3.工作流程:认真落实工商业用电降价政策,及时兑现。鼓励符合政策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通过协商确定价格,2016年直接交易电量力争达到25亿千瓦时。
  4.执行时间:按规定时间执行。
  (十七)推动大用户直供气试点,实行大用户直供气的用气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确保价格有所降低。
  1.执行主体: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
  2.执行对象:用气大户。
  3.工作流程:积极争取列入试点,推动大用户直供气。
  4.执行时间:持续推进。
  (十八)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支持工商企业与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合作,签订能源管理合同,约定节能目标和节能效益分成,在前期零收费的情况下为工业企业提供节能诊断、技术改造等服务,建设绿色工厂,开发绿色低碳产品。
  1.执行主体:市经信委牵头,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配合。
  2.执行对象:工商企业。
  3.工作流程:鼓励企业建设能源管理中心;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绿色工厂,开发绿色低碳产品。
  4.执行时间:持续推进。
  (十九)深入实施省节能减排企业、技术、装备、项目、服务“五个一百”专项行动,壮大节能环保生产企业、推介节能环保先进技术、推广节能环保装备产品、实施节能环保重点项目、培育节能环保服务公司,鼓励企业使用高效节能产品。
  1.执行主体:市经信委。
  2.执行对象:工业企业。
  3.工作流程:加大组织企业申报“五个一百”专项行动力度,争取更多产品列入全省工业领域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推介目录。
  4.执行时间:持续推进。
  (二十)鼓励工业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对上一年度亩均缴纳税收8万元以上的企业,土地使用税按当地最低标准征收,市、县原定奖励等政策继续执行。奖励资金在地税部门征税后1个月内,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到位。
  1.执行主体:市财政局牵头,市地税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2.执行对象:工业企业。
  3.工作流程:加强政策宣传,确保政策应享尽享,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税额标准申报纳税。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奖励资金管理,完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奖励资金申报程序和具体流程,建立有序、协调、高效的审核工作机制,确保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兑现。
  4.执行时间:持续推进。
  六、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二十一)对享受我省ETC卡收费优惠的货运车辆,在现行通行费95折的基础上,再给予降低10个百分点的优惠,优惠期限暂定3年。支持全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含服务区内加油站)、物流园区(含物流园区加油站)使用安徽交通卡,并给予优惠。
  1.执行主体: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省交控集团池州管理处、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配合。
  2.执行对象:货运车辆。
  3.工作流程:2016年7月12日零时起,省交通运输厅已正式调整收费公路货车通行费优惠政策,货运车辆使用安徽交通卡支付通行费,享受85折优惠,我市的9个高速收费站已执行。根据省交通运输厅部署,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全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含服务区内加油站)、物流园区(含物流园区加油站)使用安徽交通卡享受优惠的工作。
  4.执行时间:2016年7月12日起。
  (二十二)积极推广多式联运、甩挂运输,鼓励从事车货匹配的物流信息平台类企业发展,建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提高物流运行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支持重大物流基地、城乡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完善全市物流综合服务网络,促进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运输方式有效衔接。
  1.执行主体: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配合。
  2.执行对象:物流信息平台类企业。
  3.工作流程:加大对物流企业发展的支持,建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完善物流服务网络。
  4.执行时间:持续推进。
  七、保障措施
  (二十三)强化组织领导。市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全面统筹协调全市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负担工作。各执行主体要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工作举措,狠抓工作落实,每季度将政策落实情况报市减负办(设在市经信委)。
  (二十四)强化政策利导。深入开展市政府负责同志精准帮扶企业活动,坚持问题导向,健全工作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帮助企业开展对标管理,提升管理水平,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上述未明确具体执行时间的,一律于2016年8月31日前执行到位。如国家、省在本通知实施后新出台的政策涉及本通知同一事项,按照国家、省政策文件执行。
  (二十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广泛深入宣传各项惠企政策,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企业降本减负的舆论氛围。要加强对典型企业的正面宣传,鼓励引导企业敢于创新、做强主业,形成有利于推进实体经济降成本增效益良好局面。
  (二十六)强化工作督导。市政府督办室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加强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每季度通报一次督查结果,对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问责。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检察院,池州军分区。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