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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信息来源:  发表时间:2017-07-12  浏览次数:627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7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招商引资工作,推动招商引资工作提质增效,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强化招商引资工作
  (一)强化领导招商。进一步深化认识,把招商引资作为一项全局性、牵动性的工作拎在手上、常抓不懈。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既要挂帅又要出征,做到亲力亲为,率队招商。县乡两级实行招商工作“AB”岗制度,平时要有一名主要负责人在外率队招商。
  (二)推进合力招商。抽调副县级干部和县处级后备干部组建专业化驻外招商小分队,由市级领导担任招商顾问,派驻京、沪、广、深等地开展驻点招商,形成主要领导带头招商、分管领导全力招商、有关部门合力招商的格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围绕本地主导产业,在重点区域设立招商工作站,派驻小分队,开展驻点招商。
  (三)鼓励市场招商。支持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建立产业招商联盟和招商引资智库,建立公司化、专业化招商机构,鼓励政府购买社会招商服务,充分利用各类商会和行业协会开展委托招商、代理招商等,提升招商活动市场化运作水平。对于成功引进市外项目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和个人,根据引进项目类型和实际到位资金额,按照有关规定,由项目承接地给予相应奖励。
  (四)突出精准招商。围绕长三角、珠三角和京津冀等重点招商区域,以世界500强、跨国公司、行业领先企业和央企、知名民企为主要对象,着力引进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牵动性强的重大项目,补齐、壮大和拓展创新型现代产业链条,汇聚战略性新兴产业、旅游产业、大健康产业和现代农业项目。严把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关口,避免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低产出的落后项目。
  二、加强激励,提高招商引资针对性
  (五)外来投资企业同等享受产业发展等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申请“三重一创”、科技创新、工业制造等各类专项扶持资金。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投资量大、产业关联度高、牵动性强的重大工业项目和重大上市培育项目,参考项目落地成本、投资进度、投产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对经济发展贡献度,分别在项目开工、投产和达产后,可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对外商直接投资单个项目,按每到位300万美元给予投资主体10万元奖励。
  (六)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保障本级招商引资所需经费,确保招商引资项目前期工作、举办和参与招商引资活动、重点招商项目推介、目标考核奖励、信息平台建设等专项工作顺利开展。
  在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范围内,对落户在我市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200万元/亩,年亩均税收贡献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按同类地价低一档执行;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300万元/亩,年亩均税收贡献在20万元以上的企业,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按同类地价最低档执行。
  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200万元/亩,年亩均税收贡献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招聘的员工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的,财政补贴企业社保费用每人100元/月;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300万元/亩,年亩均税收贡献在20万元以上的企业,招聘的员工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的,财政补贴企业每人200元/月。对劳动密集型企业,解决就业人数200人以上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实际就业人数,财政补贴企业每人100元/月。
  对落户在我市范围内的企业新录用人员并与其签订12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组织岗位技能培训的,按培训合格人数,不低于人均8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七)实行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进一步放宽投资领域,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全部向外来投资开放。对符合“工业强市”政策的制造业,按照我市推进制造业加快发展扶持政策执行。对符合“三重一创”政策的工业企业,按照我市支持三重一创建设有关政策执行。
  (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各类政府性产业发展基金引导作用,支持重大招商项目融资。鼓励各地依法合规以股权投资形式参与招商项目,并选择灵活退出机制。鼓励吸引包括外资在内的社会资本在我市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并同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各县区政府和管委会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新上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一定额度贷款贴息。
  (九)加强土地供给保障。对市重点调度的招商引资项目优先纳入供地计划。对市确定的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产业且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依法取得工业用地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款,但首次缴纳土地款不得低于50%。
  三、打造平台,增强招商要素集聚力
  (十)办好各类招商活动。精心策划举办境内外招商推介活动,认真组织参加中博会、徽商大会等重大招商活动,积极宣传推介产业政策、投资项目。各地至少每月开展一次重大招商活动。
  (十一)建立招商引资服务平台。市直每个产业管理部门每年谋划编报不少于10个重点产业招商项目,各地每年谋划不少于15个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重大招商项目,构建全市招商项目库。加大招商项目发布、宣传、推介力度,实行项目动态管理和调度,建立招商项目策划、洽谈、签约、开工、竣工的月调度协调推进机制。
  四、招才引智,增强创新创业活力
  (十二)大力引进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根据领军人才的层次,分类给予20-40万元在池州购房的安家补贴,分2-4年支付。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在池州购房的,提供50万元安家补贴,分5年支付。
  (十三)强化对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投资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根据专家评审及现场考察意见,给予300-1000万元不等参资入股或债权支持,其中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25%。市扶持资金支持每个科技团队的额度不超过县区政府、管委会先期给予的支持额度。
  (十四)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引进。落实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对属于科技企业中小企业的研发费按175%加计扣除。对已认定的外省高新技术企业转移到我市落户的,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政策。
  五、优化环境,提高招商工作竞争力
  (十五)全面实施全程代办机制。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完善政府清单制度,建立招商引资项目服务“绿色通道”,营造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政务环境。建立项目审批办理的快速通道,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兑现有关审批收费减免政策,对工业项目在建设期间申办“一费清”实行零收费政策。鼓励大健康、全域旅游企业争创省级重大工程、重大专项。对投资亿元以上的重点旅游项目给予政策扶持,对固定资产(不含土地)一次性投入1亿元以上的景区、旅游饭店、乡村旅游和旅游商品类项目,建设期间减免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旅游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优惠政策。
  (十六)完善绿卡服务功能。不断完善为外来投资者颁发的服务绿卡服务功能,重视和解决外来投资者在子女入学、就医、居留、劳动用工和人才等方面的困难,落实相关政策,优化生活环境,提供优质服务。
  (十七)持续改善政务环境。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增强全民开放意识,营造亲商、安商、扶商的社会氛围。坚持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积极推行行政综合执法,从严控制和进一步减少各类检查。建立举报、投诉受理、督办、处理、反馈的有效工作机制。加强信用政策、信用道德、信用监督体系建设,强化对企业诚信经营的激励约束。
  六、加强考核,完善工作推进机制
  (十八)加强招商引资报告和通报。各地招商引资情况每月25日前报送市招商局,需市级层面协调解决的问题,提请市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市招商局、市商务局分月通报各地招商引资项目和境内外资金到位情况。
  (十九)实行招商引资激励机制。继续将招商引资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提高考核权重。对招商引资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和市直单位给予奖励。
  (二十)建立完善招商引资容错免责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精神,区别对待依法依规为企业办事情与谋取私利行为、官商之间正常往来与利益输送行为、无意过失与失职渎职行为,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出于公心、没有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因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等情形而出现工作失误或过失的,应给予容错免责。
  本意见支持奖励、补助、补贴经费,按照项目“谁受益、谁承担”原则,兑现支付。
  本意见奖励政策与本市其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同一企业同一事项按“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或扶持。
  本意见实施情况,由市招商局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估。
  本意见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2017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检察院,池州军分区。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印发